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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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中国历史上是一个特殊的朝代,其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开创了“以汉人”的历史。由于明太祖朱元璋出身于贫民家庭,所以他深知百姓疾苦,并将反腐作为治理国家的头等大事。
在《皇明祖训》中明确规定:
“政以德举,刑以威天下。”
《明史·刑法志》中也明确指出:
“明主之道,务安其民,不图进取;惟保四海,无外为急。”
明代重典治贪的法律制度,也是在《皇明祖训》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重典治贪”是明初统治者采取的一项重要廉政措施,也是明朝廉政建设取得辉煌成就的一个重要原因。自明朝建立以来,历代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惩治,这与中国封建社会几千年来形成的重典治国传统是分不开的。
明朝在反腐方面也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和教训,本文试图对此进行初步的探讨。
明朝确立重典治贪的原因
明朝的建立,是在元朝统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朱元璋的眼里,元朝就是一个“贼”。所以他在夺取天下之后,就制定了一系列严厉的法律条文来惩治贪官污吏,所以朱元璋在位期间所颁布的法律条文是最多的。
为了便于治理国家,朱元璋便建立了“三年一大狱”的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限制官员,防止他们滥用职权,而他自己也是这样做的。从这方面可以看出,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是深恶痛绝的。
有很多人认为明朝建立之后才开始制定法律条文,其实这种说法不够准确。因为从朱元璋开始制定法律条文时,明朝就已经存在了。
洪武十四年七月,朱元璋就颁布了《大诰》,这是朱元璋在《大诰》之外专门为惩治贪污制定的一部法典。同时,《大诰》也是一部用来惩罚官员和老百姓的法典。
明朝建立之后,朱元璋认为这些贪赃枉法之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他才会制定《大诰》和《大明律》。《大明律》是为了惩治贪官污吏而制定的,它是由明太祖朱元璋亲自拟定的。
朱元璋认为一个官员如果能够按照法律行事,那么他就会得到百姓们的拥护;如果他违反了法律,那么他就会被百姓唾骂。所以他希望能够用法律来约束官员们的行为,所以朱元璋才会颁布《大诰》和《大明律》。
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就开始着手制定法律条文,他希望能够用法律来约束官员们的行为。在《大明律》颁布之后,朱元璋又陆续颁布了很多相关的法律条文。
但是随着明朝统治时间的延长,官员们越来越不遵守法律法规。因此朱元璋便开始反思如何才能改变这一现状,他希望用重典治贪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明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对官员们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惩治,这是因为当时明朝还处于初期阶段,一些官员们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私利,贪污腐败现象很严重。但是随着明朝统治时间的延长,朱元璋的心中有了新的想法。
朱元璋认为如果一味地惩治贪官污吏,那么他们就会产生一种“破窗效应”,那就是只会让更多的人犯错误,他们不会吸取教训。所以朱元璋才会意识到用法律来约束官员是不现实的。
明朝初期之所以会出现“破窗效应”,是因为当时朱元璋还没有制定出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朱元璋认为只要统治者能够严格遵守法律,那么他们就能够做到让所有人都不敢犯法,这样也就能够减少贪官们的数量。
可是等到明朝统治时间长了之后,朱元璋才发现官员们根本不把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所以朱元璋便开始着手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条文。在朱元璋在位期间,他先后颁布了《大明律》《大诰》以及《大明律集注》等法律条文,这就使得明朝的法律体系变得更加完善了。
重典治贪相关的法律措施
第一,在法律上严格限制官员的职务范围。明初政府官员的职权范围包括:一是中央部门各级机构内的公务人员;二是地方各级机构内的官吏;三是中央、地方各级衙门和驿站内的驿役人员;四是地方上各府州县衙门里的胥吏和差役等。
朱元璋虽然明确规定了官员的职权范围,但对于那些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如中央、地方各级衙门和驿站里的胥吏和差役等,都不允许擅自处理,而是需要上报给中央。
第二,对官员财产进行严格限制。明初政府实行“不立皇庄”制度,规定了皇庄和官庄的规模和数量。皇庄是皇帝专为皇室生产、经营、分配和消费而设置的产业,这些产业往往都是为皇帝及其亲属所占有的。
而官庄则主要由政府官员及地方官吏所经营,官庄中的土地也是为官庄主及其亲属所占有。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三年下诏
“令天下郡县止立一家官庄,其田与民同地”。
洪武五年又下令
“自今内外各府州县止立一家官庄”,
至此全国只剩下了一个地方官员——湖广布政司湖北布政使司的湖广省。
但由于当时政治情况十分复杂,一些地方官员为谋取私利或因其身份特殊而能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皇帝的决定,便利用这一制度大肆贪污受贿。第三,对官员的工资和俸禄进行严格规定。
明朝的官员工资分为两种:一种是由国家发放,称为“俸银”;另一种是由地方发放,称为“禄米”。在明初的时候,由于财政困难,大多数官员没有工资收入,只能靠俸禄维持生活。为了防止官员因贪污受贿而影响到正常生活,朱元璋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
第四,对官员的家庭进行严格控制。朱元璋之所以要在法律上严格控制官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其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官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如,在官员的俸禄发放上,规定凡百官俸禄都要以本官自便;官员的家庭财产状况,也要向朝廷申报,并定期接受检查和考核。
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不如实申报自己财产的官员进行严厉惩罚。如,明初规定:
“凡百官及其家属若不按月造册上闻,一经发觉,定罪不论大小,杖一百”。
第五,严格控制官员的升迁。明初规定官员的升迁必须以实际政绩为准,而不是看其过去的政绩如何。由于官员之间的升迁往往是由上级部门直接决定的,这就导致了一些官员在任职期间能够很好地表现自己、树立自己在民众中的威信,从而获取更多的升迁机会。
重典治贪的监督与教化措施
朱元璋认为,国家要长治久安,就必须加强对官员的监督,因此他将监察御史的权力交给了中书省,并将中书省、六部、都察院等部门的官员的任免权授予了吏部。不仅如此,朱元璋还命令全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三公和六部等部门的官员都要接受吏部和都察院的监督。
明朝初期,朱元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一系列重典治贪的措施。首先是确立了监察官员对于贪官污吏的弹劾制度。
为了提高官员对于贪贿行为的警觉性,朱元璋颁布了一系列相关规定,例如:要求各级官员定期向朝廷报告自己在处理贪贿行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且如果在某一段时间内,有贪赃行为出现的话,那么各级官员也必须要及时上报给朝廷。
其次,为了防止官员滥用权力和逃避责任,朱元璋要求所有官吏在任职期间都要持有一种
“不取不义之财”、“不取不廉之财”、“不取不法之财”
的理念。因此,在任职期间,官吏们都要严格执行《大明律》规定的不贪赃、不受贿赂等规定。
最后,为了让官员们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廉政意识,朱元璋还制定了一系列针对官员们进行道德教育的措施。朱元璋要求各级官员在遇到贪赃案件时都要及时向朝廷汇报。如果在某一段时间内,官员们没有上报给朝廷的话,那么各级官员也必须要向朝廷汇报。
不仅如此,朱元璋还要求各级官员在任职期间要时刻谨记自己是国家的官吏,他们要时刻将人民群众放在心中。
如果有任何事情发生的话,那么各级官员必须要以身试法,不得逾越制度的底线。
朱元璋认为,只有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官员们贪污受贿的危害性,才能让他们从心理上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并促使他们在思想上形成一种对贪赃行为的警惕性,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民群众对于贪污受贿行为的警惕性。
在朱元璋的重典治贪过程中,他不仅对贪赃枉法行为的法律惩戒手段进行了严格规定,同时他还颁布了一系列针对官员们进行道德教化的措施,因此,在明朝初期,朱元璋所施行的一系列重典治贪措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综上所述,明朝初期所实行的重典治贪制度是中国历史上比较重要的一项制度,它不仅可以有效地遏制明朝初期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还能够提高广大民众对于贪污腐败行为的警惕性。在明朝初期,朱元璋之所以能够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将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
重典治贪的历史评价
明朝初期重典治贪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明王朝的统治,通过严惩贪污受贿行为,来惩治社会上的贪腐之风,从而为明朝建立一个廉洁清明的政治局面。因此,在重典治贪的过程中,明朝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并不是一味的严刑峻法,而是以“惩恶”为主,以“扬善”为辅。
这是因为在明朝初期,官员贪污腐败的现象已经是屡见不鲜了,因此朱元璋为了能够有效地遏制腐败之风,便对贪腐行为进行严惩。重典治贪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并且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但是
“明太祖定天下之初,因国家初定,士民未安,故轻刑重罚以振纲纪。”
重典治贪虽然可以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上存在的贪腐问题。
从朱元璋颁布《大诰》至明宣宗时,明朝政治腐败之风依然十分严重。虽然明宣宗时期明朝政府对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但是由于明宣宗时期国家处于承平日久、社会状况相对稳定的时期,所以并没有达到“扬善”的目的。
尤其是到了明英宗时期、明宪宗时期时,明朝出现了许多贪污腐败分子,对国家政治产生了严重影响,此时朱元璋认为,“重典治贪”这种手段可以有效地遏制住当时社会上存在的贪腐之风。
但是这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时存在的腐败问题。因为明朝政府对官员的贪污行为进行惩处,主要是通过增加官员的俸禄来解决问题。但是明朝政府又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去供养这些官员,因此这些官员便会利用手中的权力来为自己谋取私利。
虽然明朝政府在明宣宗时期对贪官进行严惩,但是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当时存在的问题;到了明世宗时期时,明朝政府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来惩治贪污腐败分子,但是由于经济水平的限制,导致明朝政府没有足够的财力去维持官员俸禄。
因此,虽然明朝政府采取了重典治贪这一措施,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终为明朝的灭亡埋下了伏笔。
笔者观点
明朝初年的重典治贪,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官员们的贪腐行为及其处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明朝初期的贪污腐败问题。
但明朝初年官员的贪墨行为和朱元璋严厉惩处贪官的做法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贪污问题,官员们依然是在表面上收敛了自己的贪腐行为,而实际上贪腐行为并未真正消失,贪污腐败问题依然存在。
从整个明朝看来,朱元璋及其之后的皇帝都是比较重视官员们的廉政建设,这是他们在治理腐败时采取重典治贪手段的基础,同时朱元璋和他之后的皇帝也都十分注重官员们廉明自律和道德建设。这说明了明朝初期重典治贪对整个明朝治理腐败工作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周永明:《明代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2.张居正:《答问一》,《张居正大全集》卷十四,第586页。
3.冯梦龙:《警世通言》卷三十九,第70页。
4.许仲琳:《封神演义》,第70-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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